王导导律师

  • 执业资质:1430520**********

  • 执业机构: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股权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段XX、邱XX等与邵阳市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导导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13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段XX,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
原告:邱XX,女,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段XX之妻。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XX,洞口县高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邵阳市XX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文昌街道文昌北XX。
法定代表人:杨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湖南XX律师。
原告段XX、邱XX与被告邵阳市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段XX、邱XX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XX、邱XX撤诉。
案件受理费621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106元,由原告段XX、邱XX负担。
审判员  杨爱国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