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段XX,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
原告:邱XX,女,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段XX之妻。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XX,洞口县高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邵阳市XX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文昌街道文昌北XX。
法定代表人:杨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湖南XX律师。
原告段XX、邱XX与被告邵阳市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段XX、邱XX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XX、邱XX撤诉。
案件受理费621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106元,由原告段XX、邱XX负担。
审判员 杨爱国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