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付XX,男,196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湖南XX律师。
被告:洞口XX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文昌街道文昌北XX**。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付XX与被告洞口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付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付XX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爱国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