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导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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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吉某、何世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导导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8日|分类:刑事自诉 |253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吉某,男,198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大田县,现住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抓获后临时寄押于泉州市看守所,于2019年11月17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经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洞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洞口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导导,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世某,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南安市。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抓获后临时寄押于泉州市看守所,于2019年12月5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经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洞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洞口县看守所。
辩护人欧阳来进,湖南新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曾权,湖南新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福某,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大田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2月12日主动至大田县公安局投案后被临时寄押于大田县看守所,于2019年12月19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经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洞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洞口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兴调,福建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林加生,福建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洞检公诉刑诉[2020]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吉某、何世某、陈福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刘总生、检察官助理付星惠、易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吉某及其辩护人王导导,被告人何世某及其辩护人欧阳来进,被告人陈福某及其辩护人李兴调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5月份左右,被告人陈吉某经朋友章某某介绍,下载“XXXXX”APP,在该APP聊天过程中,经章某某介绍,陈吉某帮章某某、外号“霸主”、“老板”、“乐乐”等人通过不同的银行卡转账、取现的方式掩饰、隐瞒从缅甸转账回来的赌博赃款以及诈骗的赃款。章某某等人给陈吉某转账、取现金额百分之二的报酬,陈吉某遂又纠集陈福某、何世某帮忙取钱,给陈福某、何世某转账、取现金额百分之零点八的报酬。2019年10月10日,罗某被一个微信号为“一切随缘吧”的男子介绍投注赌博网站获利的方式骗取罗某225000元,该笔钱先是转账至吴某的银行卡上,经过几次转账后,最后由何世某取现交给陈吉某。截止案发,陈吉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000余万元;何世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500余万元;陈福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579.2万元。陈吉某非法获利12万余元;何世某非法获利10万余元;陈福某非法获利5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福某于2019年12月12日主动投案。何世某赔偿了罗某15万元。归案后,被告人陈吉某、何世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陈吉某、何世某、陈福某的供述,证人廖某、吴某、陈某、葛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银行交易明细,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吉某、何世某、陈福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陈福某于2019年12月12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陈吉某、何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陈吉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以上六年以下,并处罚金;对何世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对陈福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吉某、何世某、陈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陈吉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吉某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上缴违法所得,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陈吉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且罚金在最低幅度内判处。被告人何世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世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陈吉某的犯罪所得数额应认定为225000元。何世某在犯罪过程中系从犯。何世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何世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缓刑;被告人陈福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福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陈吉某的犯罪所得数额应认定为225000元。陈福某应当认定为从犯。陈福某非法获利应为4万余元。陈福某具有自首情节,且主动全部退赃,认罪认罚,建议对陈福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以下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4、5月份左右,被告人陈吉某经朋友章某某介绍下载了“XXXXX”APP。在使用该APP聊天的过程中,陈吉某经章某某介绍帮章某某、外号“霸主”、“老板”、“乐乐”等人通过不同的银行卡转账、取现的方式掩饰、隐瞒从缅甸转账回来的赌博赃款以及诈骗的赃款。章某某等人给陈吉某转账、取现金额百分之二的报酬,陈吉某遂又纠集陈福某、何世某帮忙取钱,给陈福某、何世某转账、取现金额百分之零点八的报酬。2019年10月10日,罗某被一个微信号为“一切随缘吧”的男子介绍以投注赌博网站的方式获利,被骗取人民币225000元,该笔钱先被转账至吴某的银行卡上,后经过几次转账由何世某取现交给陈吉某。截止案发,陈吉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000余万元;何世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500余万元;陈福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579.2万元。陈吉某非法获利12万余元;何世某非法获利10万余元;陈福某非法获利4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吉某、何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陈福某于2019年12月12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陈吉某向公安机关缴纳赃款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何世某向公安机关缴纳赃款人民币120000元,被告人陈福某向公安机关缴纳赃款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陈吉某退赔被害人罗某人民币55000元,被告人何世某退赔被害人罗某人民币15000元,两被告人均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陈吉某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何世某已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陈福某已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陈吉某、何世某、陈福某的供述,证人廖某、吴某、陈某、葛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银行交易明细,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收缴非法所得缴款书,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吉某、何世某、陈福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吉某、何世某、陈福某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何世某、陈福某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三被告人的涉案犯罪数额应只认定为被害人罗某被诈骗的数额。经查,被告人陈吉某、何世某、陈福某掩饰、隐瞒的犯罪数额有其本人的供述、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被害人罗某被骗取的数额仅系三被告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中的一部分,本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本案上游犯罪虽尚未依法裁判,但基本查证属实且被告人明知上游犯罪事实,不影响本罪的审判。因此,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何世某、陈福某的辩护人均提出两被告人应认定为从犯。经查,两被告人均实施了转移犯罪所得的具体行为,系主犯,因此,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吉某、何世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陈福某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吉某、何世某、陈福某积极退赃,被告人陈吉某、何世某均退赔被害人罗某的部分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三被告人有上述从轻处罚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被告人陈吉某、何世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被告人陈福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吉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24年5月12日止。)
二、被告人何世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2023年11月28日止。)
三、被告人陈福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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