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许某向刘某、陈某、朱某共同借款合计150万元,四方未约定利息,许某亦未向三人出具借条,之后许某偿还部分款项后,刘某一人结算后,打印了一份欠条让许某签字,欠条上记载尚余欠款808000元,因出于信任,许某在未结算的情况下就在欠条上签字。之后许某多次向刘某、陈某、朱某的账户转账还款,另还根据朱某的指示将款项转到邱某的银行账户,将剩余的808000元款项偿还完毕,之后,许某让刘某把欠条放在双方的共同好友江某处,之后因许某一直在外地就忘记将欠条拿回。后刘某及陈某就到法院起诉许某要求其偿还808000元款项。
二、诉讼过程:
1.许某委托本律师时,案件已经到了执行阶段,因许某长期都在外地做生意,未收到法院传票,案件公告送达后缺席判决,后因许某房子被法院查封才知道这个案件,好在案件生效未过半年时间,本律师帮助其申请再审,最后省高院裁定再审。
2.再审期间,许某提交了其向刘某、陈某、朱某转账的银行流水,及微信转账回单,法院对上述还款予以确认,但因许某未保留其与朱某的关于要求其将款项转账至邱某账户的聊天记录,在对方不认可的情况下,法院不认定许某转账至邱某账户的款项系偿还讼争借款。
三、律师建议:
1.偿还完部分款项后,重新出具借条或者欠条时一定要结算清楚再签字。2.还款不要用现金,一定要银行转账,或者微信转账3.款项要还到出借人的银行账户,不要按照出借人的指定还到第三人账户4.偿还完借款后,要及时收回借条或者欠条等凭证
陈巧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