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杨某与严某系多年好友,且系老乡,严某因投资需要,于2011年多次向杨某借款共计130万元,借款后,由于严某一直都在广州做生意,未回老家,一直未向杨某出具借条,杨某有多次电话联系严某要求还款,但是均未录音,杨某手上仅有130万元转账凭证,无其他证据证明该款项是借款。
二、诉讼过程情况:
1.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因为杨某手上除了转账凭证外无其他证据证明130万元款项系借款,本律师建议杨某先给朱某发微信引导朱某确认款项性质为借款,但是严某一直未回复,后杨某在本律师办公室当场给朱某打电话,并同时准备录音笔录音,在杨某的引导下,严某承认了该130万元款项系借款,并承诺过几个月有款项回来了先还一部分。
2.案件受理后,严某收到起诉材料后,向法院提交了其取款凭证及收条,以证明130万元款项系投资款,庭审时,严某又否认了录音是其本人,后本律师调取了杨某的电话通话详单,通话详单显示的电话号码就是杨某与严某的电话号码,且通话时间与我方提交录音的时间可以相互对应。最后法院支持杨某的诉讼请求,认定本案130万元款项系借款。
三、律师点评:民间借贷纠纷属于比较常见的案件类型,但由于借贷双方基本都是亲戚,朋友,邻居等特殊关系,经常会出现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的情况,本律师建议在借款一定要转账交付,另外在转账的时候要备注是借款,另外如果出借款项后,对方未出具借条,要及时通过微信或者短信让对方确认款项是借款,并保留该聊天记录,防止发生纠纷时出现证据不足导致败诉的情况。
陈巧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