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认为 “没签书面合同就没法律约束”,但司法实践中,合同成立的认定远不止书面形式那么简单。根据《民法典》及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以下两种典型情形需重点关注:
招投标项目:中标通知书送达即成立
某研究所通过招标确定某物业公司为宿舍项目服务商,送达中标通知书后却反悔拒签书面合同。法院判决:招标为要约邀请,投标为要约,中标通知书送达即为承诺,此时租赁合同已成立,研究所需承担违约责任。这意味着,只要招投标文件明确了合同核心内容,中标通知书送达后,即便未签正式合同,双方也受法律约束。
预约合同 + 实际履行 = 本约成立
某通讯公司与实业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书》(约定后续磋商正式合同),通讯公司支付 1000 万元定金后,实业公司交付房屋并由通讯公司使用多年。法院认定:虽《购房协议书》属预约,但双方已实际履行(付款 + 交房),应视为房屋买卖合同(本约)成立,实业公司需配合办理过户。提示:若预约合同已约定标的、价款等核心内容,且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即可认定本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