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随笔

合同成立的关键认定:这些情况也算 “签了合同”

2025-11-25
2025年11月25日 | 发布者: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 | 点击:16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很多人认为“没签书面合同就没法律约束”,但司法实践中,合同成立的认定远不止书面形式那么简单。根据《民法典》及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以下两种典型情形需重点关注:招投标项目:中标通知书送达即成立某研究所通过招标确定某物业公司为

很多人认为 “没签书面合同就没法律约束”,但司法实践中,合同成立的认定远不止书面形式那么简单。根据《民法典》及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以下两种典型情形需重点关注:

  1. 招投标项目:中标通知书送达即成立

某研究所通过招标确定某物业公司为宿舍项目服务商,送达中标通知书后却反悔拒签书面合同。法院判决:招标为要约邀请,投标为要约,中标通知书送达即为承诺,此时租赁合同已成立,研究所需承担违约责任。这意味着,只要招投标文件明确了合同核心内容,中标通知书送达后,即便未签正式合同,双方也受法律约束。

  1. 预约合同 + 实际履行 = 本约成立

某通讯公司与实业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书》(约定后续磋商正式合同),通讯公司支付 1000 万元定金后,实业公司交付房屋并由通讯公司使用多年。法院认定:虽《购房协议书》属预约,但双方已实际履行(付款 + 交房),应视为房屋买卖合同(本约)成立,实业公司需配合办理过户。提示:若预约合同已约定标的、价款等核心内容,且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即可认定本约成立。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上一篇:已经是第一篇文章了。 下一篇:常见合同纠纷类型及法律边界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入驻8 近期帮助过:80 积分:402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8946157080)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8946157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