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令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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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买枪支的辩护与不起诉

发布者:汪令剑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2日|分类:刑事辩护 |519人看过


如今,有一部分人通过网络购买仿真枪,他们的目的各异,或摆摊或收藏或打猎,但不为倒卖赚钱。


网警的存在加上网络售卖的方式,公安经常顺藤摸瓜一抓一串。


一、罪名辩护


对于这个行为的定性,有两种说法,一种认为应该定非法买卖枪支罪,另一种认为应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刑法》规定,非法买卖枪支罪量刑分为三到十年和十年以上,非法持有枪支罪的量刑分为三年以下和三到七年。显而易见,非法买卖枪支罪远重于非法持有枪支罪。那么,罪名的辩护就显得尤其重要了。


如何解释“非法买卖”成为关键点。2014年6月25日,检察日报和人民法院报分别发表了两篇观点迥异的文章。


检察日报文章认为:“单纯的购买枪支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予以刑法规制,考虑到刑法罪名之间的协调、立法目的、任务,以及打击涉枪犯罪政策的指导精神,将其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较为合理。 ”


人民法院报文章认为:“刑法中的“买卖”,应当理解为具有流转交易性质的行为,而正是这种流转交易破坏了国家对特定物品的管制秩序,形成为刑事违法性的逻辑基础。对于不以出售为目的的单纯购买枪支行为,行为人往往是基于爱好、收藏等动机或目的,购买后予以存储或者把玩,其终极目的在于维持对枪支的持有,而不是实现对枪支的传播与流转,对此类行为不能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而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


两篇文章都写的很有深度,读者可以直接百度搜索关键词“非法持有枪支和非法买卖枪支”阅读。很明显,人民法院报所载高铭暄和徐宏教授的文章更有利于当事人以及律师辩护。目前,司法实践中也已经基本接受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观点,但依然存在部分检察院会以非法买卖枪支罪提起公诉,那么此时,律师就需要去辩护罪名适用的问题。


二、量刑辩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持有军用枪支1支或者非军用枪支2支就达到立案标准,而对于情节严重的规定解释是持有军用枪支2支或者非军用枪支5支。


在此我就不多介绍军用枪支了,网络上你基本买不到。根据《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718-2007),比动能超过1.8那么就可以被认定为枪支,本来说这是一个不太有量刑辩护空间的罪名。


2017年,天津赵大妈案轰动全国,赵大妈摆设射击摊位,其中有6支枪支被认定为法律上的枪支,被判处三年六个月,上诉后二审改判为三年,并适用缓刑。此案后,这个罪名的量刑辩护空间开始大了起来。


在此之后,最高检最高法联合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2018年)


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浙江高检高法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刑事案件的会议纪要》,更加细致的规定了比动能和量刑之间的关系,其他省份也可参考着适用。


三、不起诉案例


上海市各检察院2019年6月至今一年内,共公布十期关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不起诉决定书,根据分析,这些枪支比动能基本不大,都在6焦耳以下。


其中7个案例都是持有数量不超过法律规定的5支,但是有3个案例值得关注,这3个案例都来自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1.沪奉检一部刑不诉〔2020〕126号,14支


2.沪奉检一部刑不诉〔2020〕127号,11支


3.沪奉检一部刑不诉〔2020〕128号,19支


这3个案例如果按照2010年的司法解释,都超过了5支,构成情节严重,那么肯定不可能不起诉。很明显,检察院吸收了2018年最高检和最高法的批复,才有这个结果。


所以,各位律师应该注意两点:


1.在申请取保候审以及申请不起诉时,要先认清罪名,不能被公安检察院套进去,不加思考,直接按照非法买卖枪支罪去申请,那可能就走远了。


2.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能因为一看到枪支数量超过5支,就放弃争取不起诉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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