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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能否主张无效

发布者:秦浩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4日|分类:房产纠纷 |407人看过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依法应当办理备案登记,但事实上却存在大量的未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情形。

  网友咨询:

  房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能否主张无效?

  律师解答:

  房屋出租未备案不能主张无效。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不以登记为前提,是否在房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是如果是当事人一方的原因导致无法登记备案,另一方可以作为合同违约的事由追究违约责任。例如,可以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要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这些请求是基于租赁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进行的。

  律师补充: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零六条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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