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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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搭载同事车辆遭遇车祸后全身瘫痪可要求车主赔偿吗

作者:戴昊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2次举报

为了节省开支不少上班一族在出行费用上下了不少功夫其中,组建拼车群或同事熟人之间搭乘顺风车的现象比较普遍车主适当收取相关费用乘车人则免去到车站坐车的麻烦看似两全其美的事背后却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

近日新疆霍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董某、王某均为霍城县某学校教师,两人的家都在伊宁市。2020126日,董某搭乘王某的小型轿车上班,车辆行驶至霍城县国道218线76km+400m处时,因雪天路滑,王某操作不当,车辆撞向路边一棵大树,事故造成董某受伤、王某车辆受损。事后,霍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不承担责任。

后经医院诊断,董某系创伤性休克,颈6椎体骨折伴截瘫,寰区关节半脱位,左侧额部皮肤裂伤,代谢性酸中毒,脑挫裂伤,胸23棘突骨折,肋骨骨折。

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她的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脊髓损伤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

今年413

董某将王某诉至霍城县法院请求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8万元

霍城县法院民事审判庭于421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王某辩称,他非常同情董某的遭遇,但董某是无偿搭乘,应当减轻赔偿责任。而且,霍城县社保局认定董某为工伤,其先后也获得医疗补助、教育系统捐款等75万余元,请求适用“填平原则”扣减其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王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对董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从之前两次王某向董某收取车费的转账记录可以看出,董某并非无偿搭乘。

另外,捐款者的目的是帮助患者,而非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对王某提出的适用“填平原则”扣减,其责任的抗辩不予支持。

因王某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每个座位限额1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扣除保险公司应当向董某赔偿的10000元。

715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霍城县法院一审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董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完全护理依赖费用、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72.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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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昊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法学硕士。现为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入行以来秉承“定分止争”的宗旨,在房地产纠纷、建筑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贵阳
  • 执业单位: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120********7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