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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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下班途中遭遇意外算工伤吗

作者:戴昊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7次举报


职工未到下班时间提前下班属于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企业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的规定对职工作出相应的处理。但工伤是另一种法律关系,只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符合法定条件的就应认定工伤,不能将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作为否定工伤的理由。

案情

白某是河南某公司工作人员。2017672310分许,白某提前下班,在驾驶两轮摩托车回家途中,与另一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2人受伤、2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白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白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白某亲属就白某死亡事故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白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白某亲属不服提出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判决作出后,河南某公司不服,上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焦作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人社局经过重新核实,经公示后,于2019718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白某所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河南某公司不服,再次提起诉讼。

裁判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次日放假,事发当日车间停产没有生产任务,在完成清洗机器设备任务后白某曾向同事表达了想提前下班的意思,同时也证明白某离岗的时间在23时左右,事故发生时间是2310分许,可以认定当天白某系提前下班。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白某提前下班返回住所地的“合理时间”内,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在白某从工作地返回住所地的“合理路线”上,因此,白某属于在提前下班返回居住地的过程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虽然其提前下班可能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仍属于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该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综上,被告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驳回了河南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河南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焦作中院经过审理,认为河南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中,白某与河南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白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且本人非主要责任均无争议,争议的关键在于,由于白某提前一个小时下班,而导致对是否属于“下班途中”和“合理时间”内产生争议。

有观点认为,白某提前一个小时下班,属于擅自离岗,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下班途中”,更不属于下班的“合理时间”内,白某发生的交通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予认定工伤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的规定,进行分析可以看出,白某从单位离开后,返回居住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符合“合理路线”的要件。白某受伤如果不属于“合理时间”,则不能认定为“下班”,也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因此对白某是否构成工伤的决定性因素就在于是否属于“合理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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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昊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法学硕士。现为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入行以来秉承“定分止争”的宗旨,在房地产纠纷、建筑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贵阳
  • 执业单位: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120********7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