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义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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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诺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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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案例分析

发布者:罗义活律师|时间:2019年02月16日|分类:合同纠纷 |724人看过


一、案情简介

2014年,原告某建材公司与被告某工程集团公司广东某高速公路项目部签订了一份《减水剂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该项目部供应混凝土减水剂,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期间,被告方在材料签收、对账、付款方面皆以该项目部的名义进行,只是签收材料为项目部的一个个人叶某。到了2016年,该项目部一直拖欠原告货款,未支付总额达65万元之多。原告为收回货款,于2017年初委托本律师代为向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办理了起诉。经查,某工程集团公司广东某高速公路项目部未进行工商登记,无主体资质,故只能单独以某工程集团公司作为被告进行诉讼。

诉讼过程中,被告要求追加叶某为被告,叶某亦提供书面文件表示愿意参与诉讼,后法院同意被告的请求,追加了叶某为被告。庭审过程中,被告公司方辩称,该高速公路项目部非其经营,该高速公路项目部实际上为某包工头吴某组建,被告实际上已经将该项目部交给吴某承包,而吴某又将该项目部部分工程分给了叶某承包,并由叶某负责为项目部提供混凝土,故原告应该找货物的实际使用人吴某和叶某主张货款。对于被告关于其与吴某、叶某之间关系的答辩,原告不知情,原告仅知道叶某为项目部某部门的经理,主要负责与原告对接收货,而与原告签订合同的亦非吴某和叶某。审理后,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叶某一直以项目部的名义签收货物,对账单上盖的印章为项目部印章,支付货款的账号亦为项目部账号,因此原告有理由相信叶某及项目部代表被告某工程集团公司,且二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在供货过程中其已经向原告披露过二被告及吴某之间的内部关系,故本案依法构成表见代理,被告叶某的行为后果应由被告某工程集团公司承担,最后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由被告某工程集团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65万元及利息。

判决作出后,被告某工程集团公司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被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决。

二、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百度百科)

2、关于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

(1)表见代理的初步规定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2)表见代理的详细规定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3)表见代理的其他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表见代理民事案件,是常见的包工头挂靠有质证的公司承接工程后,成立工程项目部并以该项目部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而引起纠纷的案件。因项目部只是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而临时成立的一个部门,其代表的是成立该项目部背后的法人,因此其并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故以项目部作出的法律行为有理由让第三人相信是法人的行为,后果应由法人承担。就本案而言,其虽是个案,但反映出的也是一种社会普遍现象,因为许多包工头有人脉,可以拿到工程,但是包工头自己带领的只是会做事、但却没有做事的资质的施工队,因此,其想要投标竞标,则必须要找相应有资质的单位作为载体,然后给相应单位一定的管理费进行承接工程。这虽然违法,但对有资质的单位和包工头个人来说,都是一种双获利行为,而对单位来说,更是纯粹是一块肥肉,因此这种行为屡见不鲜,也屡禁不止。但是,因为包工头没有对外披露事实与真相,且即使披露了事实与真相,但是一般也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所以一旦出现纠纷,最后面责任的承担还是要落到单位头上,所以这也为有资质的单位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故为尽最大可能控制这种风险,对有资质的单位来说,首要事情是要严格控制印章的使用,此外,还可针对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以免陷入不必要的诉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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