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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分析解读

发布者:罗义活律师|时间:2019年02月16日|分类:债权债务 |380人看过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18年的第二号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具体内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6日

法释〔2018〕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人认为,可作以下解读:

一、要认定一项债务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需要符合以下两要件之一:

1、夫妻双方的合意

双方合意有两种情况,即事前合意与事后合意。事前合意一般表现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有书面证据)、共同口头同意负债(需要证明);事后合意一般表现为夫妻一方就另一方所欠下的债务进行事后追认。

事前合意和事后合意的总特点是,该所欠下的债务系出自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2、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要将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另一要件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即该债务虽然没有经过夫妻双方的合意,但是一方负下该债务是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而欠下的,则该债务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需要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该债务一般表现为小额必须消费,如购买普通家庭生活用品、食物、水电费等,这些消费都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属于夫妻任何一方皆能独立作出消费决定而负下的债务,该消费实际上也是为夫妻双方和家庭成员共同服务的,故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

当然,小额消费是普遍情况,富豪们为家庭日常生活而大笔消费而负债的,也是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

二、加重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根据上述两个法律条文的规定,在本次司法解释出台前,除债权人明知道夫或妻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的外,其他债务只要是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该债务皆认为夫妻双方共同的债务。对此,债权人只要证明债务人为夫妻关系及该债权在债务人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则债权人就完成了举证责任。而债务人夫或妻一方要抗辩主张该债务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的话,则只能证明债权人明知其夫妻间的约定,否则就要承担证据不能的不利后果。

根据上述规定,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是相对比较轻的,只要债权人完成基本的证明义务,夫或妻一方很难进行有利抗辩。由此可知,上述规定着重保的是护债权人的利益,一旦双方存在男女双方存在夫妻关系,不管如何,绝大多数情况下不负债的一方基本上都要为负债的另一方的行为进行共同买单。

针对上述情况,本次新的司法解释将之进行了彻底地扭转,将主要的证明责任转移到了债权人一方,即债权人要想主张一项债务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除了要证明债务人为夫妻关系及该债权在债务人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外,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务人还要证明该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由此可知,本次新的司法解释主要是对《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修正,也是落实婚姻平权、夫妻双方人格独立原则和追求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

三、总结

根据上文可知,用更为通俗的话可将之总结为:

如夫或妻一方对外欠债了,但该债务并不是为了日常生活需要而欠下的,只要另一方不签字、不追认,该债务就只能是个人债务,与另外一方无关,不负债一方再也不用因为与负债方是夫妻关系而无辜为对方背书。这对广大女性同胞们来说,本次司法解释的出台是他们的福音,因为从司法案例和日常常识可知,一般情况下,负债一方绝大多数都是男方,女方因为与男方为夫妻关系,而不得不对男方欠下的债务进行共同偿还。因此,本次司法解释出台后,可以说,女性同胞们再也不用为遇人不淑而背锅,再也不用担心老公在外大额举债而连累自己,丈母娘再也不用担心女婿在外大额负债而连累到自己的女儿。

当然,欠债还钱那是天经地义地,不管是否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的债务,只要夫或妻一方在外负债了,对于夫妻双方的家庭生活来说,肯定是受到影响的。因此,夫或妻不管哪一方,在举债前一定要量力而为。此外,本次司法解释的出台也为债权人提了个醒,即借钱给他人要谨慎,虽然夫或妻一方有钱,但是如果没钱一方要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而大额负债且又没有得到有钱一方的同意或认可的,那么一旦债务人无法偿还该债务,债权人是无权要求债务人的另一半进行偿还的。对此,债权人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否则,就要承担债权实现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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