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卓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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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毕节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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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机制

作者:杨卓奕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580次举报

有限责任制度“实质是一种风险分配的机制”[1],其将投资风险从股东转移至债权人,以公司的独立人格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而股东只以其出资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债权人的保护本应是有限责任制度兴起的必然命题,但传统公司法带着“股东利益至上”的信念对这一点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这种风险分配的正当性在现代公司法中受到了质疑,正如有学者指出:“现代各国之公司法,无不以股东及债权人双重利益保护的完美统一作为追求之目标”[2],也正因为此,债权人的保护途径被拓宽,如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适用,加强公司董事的责任等等,但是这种“完美统一”是否达到 从各国实践来看,效果并不尽人意,债权人的保护似乎依旧是个“乌托邦”。

二、关于现代公司法对债权人保护途径的弊端

现代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从形式上看是多样的,完备的。“公司事务公开性原则之遵守,公司资本维护原则之贯彻以及公司清算规则之执行”[3]是现代公司法为债权人的提供的三种基本性保护方法;同时,公司债权人还可以通过契约条款降低风险,获得保护;此外,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与加强公司董事的个人责任也是保护公司债权人的重要方式。

关于“公司事务公开性原则的遵守”,表面上助于交易一方了解公司相关的经营信息,以保证交易的安全性,但实质上这有违商事交易的快捷原则,施行起来更是困难重重。试想:交易之前可要求公司履行公开之义务,但所带来的交易成本往往由自己负担,这不合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而交易之后,此原则往往只能作为提起诉讼之缘由,债权人的利益已遭侵害,不仅要承担败诉之风险,而且就算胜诉也可能面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无奈。难怪有学者说:“此种原则对公司债权人所引起的损害几乎同它所起的保护作用一样大”。[4]

对于“公司资本维护之原则”旨在使公司所为之交易在经营范围之内,以免高风险投资失败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但事实上,公司资本向来流动性很强,公司之帐目并非一般债权人所能查清,查帐之费用由谁来承担也是一个问题。同时,限制公司的风险投资不符“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的宗旨,而且高风险投资的成功可能为债权人提供更有力的保障,带来相应的利益。

对于“公司清算规则之执行”是在公司解散之后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而设的最后屏障。但此时公司往往已无足够财产清偿债务,故该项保护方式是有限的,太过消极。在清算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并非是第一位的,如职工的工资,国家的税收等将先于执行。一般债权人的受偿范围还将考虑抵押权人的别除权,最后留给债权人的可能所剩无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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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卓奕律师,现为贵州煜昌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贵州民族大学法学专业,学士学位,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毕节
  • 执业单位:贵州衡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520********9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