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如强律师

  • 执业资质:1331020**********

  • 执业机构: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提供二维码帮助收款,可构成诈骗罪共犯

发布者:翁如强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3日|分类:刑事辩护 |285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微信收款方便、快捷,很多人都选择使用微信支付。但是,如果说所收款项可能是违法的,或者明知对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还帮助对方收款转账的,那么就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笔者,近期辩护的一起转款66万元诈骗案,当事人被羁押10个月后当庭判缓与家人团聚。从这个案件中,笔者将向各位介绍,为什么帮助他人收转“不干净”的钱可以构罪。

 

[案情介绍]

 

钱某系一位16周岁的在校初中生,其朋友孙某以支付报酬作奖励的方式,让钱某提供二维码帮助收取“赌博资金”。钱某认为仅是收款便可赚点零花钱,便同意帮助孙某。在钱某微信收款被限制后,钱某拿来朋友、亲戚等人的二维码,帮助孙某收取资金。期间,钱某收款码下有很多人留言“你这骗子”、“说好的返利呢”、“把钱还给我”等字样。

截至被抓捕,钱某共帮助孙某收款66万元,其个人获利仅为1800余元。

 

[案件结果]

 

检察院以诈骗罪向法庭提起公诉。检察认为,钱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为其提供资金结算账户,依法应认定为诈骗罪共犯。本案数额为特别巨大档,法定量刑应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笔者在该案法院阶段接受委托,通过向钱某了解,并阅卷知悉案情,了解到钱某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其主观上可能不具备诈骗罪共同犯罪的故意,或可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其未成年、初犯、获利少等法定从减轻情节,笔者向法院做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认可了笔者的部分辩护意见,对钱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钱某在被羁押10个月后,当庭释放并与家人团聚。

 

[律师观点]

 

本案中,钱某的家长希望笔者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但是结合考虑在案证据,以及涉案金额,钱某对于二维码收的钱是诈骗来的是有预见的可能性的。虽有孙某谎称为网络赌博的钱,但在后续的收款中,有很多人留言的情况下,钱某应当想到自己所帮助的应系诈骗犯。若对钱某做该罪辩护,可能无法起到很好的辩护效果,法院也可能不会考虑对钱某适用缓刑。

 

故此,笔者以诈骗罪为基础,做相应的罪轻辩护。同时,抓住在案证据中部分涉案金额可能存在的疑点,争取降低犯罪数额。通过各方努力,钱某被判处了缓刑。值得一提的是同为未成年的孙某则判处4年实刑。相对来说,本次辩护是成功的。

 

[律师建议]

 

逐利是人之天性,但是对于不义之财,不可追求。尤其是那些动动手指就可以轻松赚钱的活,大多数都是犯罪的行为。现今很多人利用网络实施诈骗,例如淘宝刷单、企业刷信用、网络打字员工作等,绝大部分都是假的,希望各位能够提供警惕、擦亮双眼。

 

与此同时,对于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即使给再多的钱,也建议各位三思而后行。犯罪失去的不仅仅是自由,更是一个人的未来。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