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资质:1370120**********
执业机构: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票据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孔某某与被告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法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后,于2019年3月15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律师为原告孔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孔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孔某某300万元;2.判令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孔某某支付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如下:一、被告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孔某某300万元;
二、被告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孔某某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孔某某律师费11万元。
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800元,由被告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