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姚某,男,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刘明,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某月某日向本院提交一份《撤诉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原告自由处分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姚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3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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