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古以来就送聘,陪送嫁妆的习俗,周朝婚姻有六礼,其中纳征指的便是向女方送聘礼。而诗经氓一篇中“以尔车来,以我贿迁”指的就是女方陪送嫁妆的习俗。现代社会主张婚姻自由、拒绝买卖婚姻,但是多数地区仍保留了送彩礼和陪嫁妆的习俗,由于涉及金额较大,当二人生活无法继续就产生了归属、退还的问题。
首先关于彩礼的问题,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现实中很多情况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办理了婚宴酒席后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有的亦生育子女,这种情况下因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而要求退还彩礼,不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一概而论。返还彩礼与否具体涉及以下几种情况: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当返还
2、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当返还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结合具体实际情况看困难的生活程度并举证判决是否返还
4、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共同生活的,结合共同生活时间长短、财产用途去向、是否生育子女、解除婚约的原因及过错、双方的家庭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
简言之,彩礼是一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是否返还需要看接受彩礼一方是否履行了婚姻义务以及履行的程度,双方是否具有过错等综合进行判定。
在婚姻缔结过程中,涉及的钱财往来品类繁杂,彩礼的范围认定需要参照当地的风俗习惯:
除了双方明确商定的礼金,以结婚为目的购买的黄金首饰、服装费等可视为彩礼,较小数额的红包及财物属正常的人情往来不宜认定为彩礼,没有特定指向的礼金、礼品等容易消耗的不宜认定为彩礼。
关于嫁妆的问题,并非法律上的概念,传统意义上认为,嫁妆一般属女方个人财产。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离婚时嫁妆如何处理,并无明确规定女方父母陪嫁的物品多数由男方彩礼或礼金购买,且多为耐用消费品,而非专属于女方的个人生活用品,通常结婚多年经共同使用后价值极易耗损。因此,有关嫁妆的认定处理,应结合当地婚俗和双方当事人缔结婚姻时的彩礼、聘金、嫁妆情况作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