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磐信律师事务所
广东磐信律师事务所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广东-深圳专职律师执业12年
执业年限12
13682684990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6:00-23:00

破产申请如何才能被受理?

作者:广东磐信律师事务所时间:2022年06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40次举报
2022-06-27


破产申请的提出仅是破产程序开始的起点,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则是破产程序真正意义上的开始,是开启破产程序的关键。破产案件只有被法院依法受理,才发挥破产程序的作用。



破产申请如何才能被受理?



01


破产案件受理的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是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且由于申请主体的不同,对于其审查的要求也有所区别。


(一)债权人为申请人的形式审查


就债权人而言,在其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首先法院应审查破产申请人是否适格,包括申请人主体情况、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其代理人权限是否合法。其次需要提交自身债权合法存在的事实及其证据。最后债务人是否存在未清偿到期债务事实及其证据。


我国《破产法》第11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根据该条款可知,我国破产法并未以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必要条件。因债权人并不掌握债务人的财务账簿等资料,因此就无须债权人申请时提交债务人的财务会计等资产状况的材料。如前所述,债权人作为申请人的,只需要提供证明其自身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和债务人存在未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即可。


(二)债务人为申请人的形式审查 


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即为自愿破产,在该情况下,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其未能清偿债务的客观行为和自愿申请破产的主观意愿来认定其申请破产的原因是否合法合理。债务人需要如实提交相关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即可。



02


破产案件受理的实质审查


(一)债权人作为破产申请人的审查标准


1、企业法人已经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的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债务人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3、债务人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自身的破产能力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4、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对申请人债权的真实性及数额提出异议,但债权人申请所依据的债权已经得到生效裁判文书、仲裁裁决书等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的确认且在申请执行时效内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债务人的该项异议不成立;如果申请人的债权未得到生效的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的确认,且债务人的异议具有合理理由,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并告知债权人向有管理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对申请人债权的真实性与数额无异议,但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提出异议的,债务人应当实际清偿债务或与申请人达成债务清偿协议。否则,人民法院应认定债务人的该项异议不成立。


6、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无异议,但对其发生破产原因提出异议,应当证明其并非“资不抵债”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否则,人民法院应认定债务人的该项异议不成立。


7、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债务人存在未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并不要求申请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为已到期债权。因为债务人存在未清偿的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可认为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致使债权人对债务人未到期债权处于不安状态,债权人可提前主张清偿。申请债务人破产即是寻求权利救济的一种方式。债务人如认为其不具备破产条件的,可提出异议,并未剥夺债务人的权利。


(二)债务人作为破产申请人的审查标准


1、债务人持有的现金和可立即变现的资产数额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提交的财务资料中,货币存款数额和可立即变现的资产数额之和均应少于到期债务数额。


2、当期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数小于负债数。或者债务人的所有资产总额小于所有到期债务和将到到期债务总额。


3、对呆死债、积压无法销售的存货、设备已损坏或应淘汰、地外投资失败等情形应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适当的核销,使资产负债表反映客观资产负债状况,或者另行证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4、债务人存在资产损失较大、可灵活变现资产较少、经营能力下降等情形可能影响到期债权清偿。


(三)对执行法院移送破产案件的审查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13条的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出台的《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执行转破产案件的程序进行了更具体的规定。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2)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是法院适用破产程序的基础,法院需在接收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是否具有破产原因进行初步审查,根据已有的证据证明债务人不能清除到期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债务可能的,即可初步认定为具有破产原因。是否真正存在宣告破产清算的条件,只能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经过调查予以确定。



广东磐信律师事务所2014年成立,是一家总部位于中国深圳市罗湖区万象城商圈、业务面向全国的综合型律师事务所。 2019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磐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3144000********45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经济犯罪、法律顾问
广东磐信律师事务所
3144000********45 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经济犯罪、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