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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抵押的房产可以直接卖吗?

发布者:宋珍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9日|分类:抵押担保 |708人看过

   我们先来简单看看关于民法典颁布后新旧规定对于已抵押财产转让的规定

民法典颁布前

民法典颁布后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但除外。

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零七条【抵押权处分的从属性】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看着非常的简单,我想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学习的人都看的懂。表面意思非常明确它就是说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抵押的财产可以不经抵押权人同意就可以转让了。但是,当小律看到这个改变的时候心里闪耀了两个词语自由”“体系化

一、自由

对于民法典颁布实施以前已经做了抵押权的财产是如何适用的问题本团队律师认为会存在争议,我们也坐等相关的司法实践和法律解释。但是按照民法典的修改的理解我们认为应该是这样,举个例子:甲20213月首付三层的方式买了套总价是100万的房子在XX银行做了住房贷款70万,每个月月供大概5000左右,在2022年的时候由于市场经济形式变化房价涨到200万,甲可以在不经XX银行的同意下将此房以150万的价格卖给乙并且直接过户(乙当然可以代为清偿甲欠银行的剩余贷款),乙自住还是投资我们把它留给想象。甲是一个征信非常良好的人,每月依旧按时月供,甲拿着这100万现金去某开发商买了一套价值200万的商铺(商业用房一般首付5层,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买,哇。。。刺激),还剩50万甲可以做的事情留给想象。关于甲如何还这商铺的月供感兴趣可以去售楼部和房产居间服务公司咨询专业的置业顾问,说到这里我想大家应该明白从这个意义上这个政策对于甲的异议,而甲代表着我们大部分勇敢的收入相对稳定的一部分群体。

激动吗?但是,激动不能过头。这个自由给我们许多行业迎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拿上面的例子来说,对于这种资金的自由,我们的中国人民银行对于住房贷款的征信要求,对于房贷的首付层数是否会相应的变得更严格?我们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是否适用上面的规定?我们各银行对于在做一手房贷款的审核的时候可能出现的新的法律风险如何规避?我们相关的中间服务机构如何在新的经济形式下为我们的客户带去更稳定健康的交易?我们消费者在购买相应的产品的时候对于风险如何把控?等等,会有许多新的问题,我们坐等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但是我们相信,随着民法典的公布和实施,我们会迎来新的市场经济,而这个新的经济形式必然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我们的法治社会也向前狠狠的迈了一步,而并不是简单的说民法典只是新增修改了些条文。

 

二、体系化

上面的条文对比我们可以看到: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对于抵押物的转让,原则上必须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其实这个规定本律师团队认为是缺乏理论支撑的,特别是在有所有权的场合,因为所有权本身具有的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的特征就决定了他不应该受到这种干预,除非我们说处置所有权的行为违反了我们的社会和公共利益。而民法典对这个限制的放开是真正的符合我们民法理论对于物权的权利的描述的。

还有类似的如《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的规定,其实也是对于物权公示效力的认可。因为动产质权以交付为设立条件,而交付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有效的公示,所以对比之前《担保法》解释关于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的规定,本律师团队认为《民法典》的规定更符合我们民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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