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艺博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19日 48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被告杜xx被为中华路XXX号XXX室(建筑面积155.88平方米)房屋的权利人。2015年6月3日,委托方甲方XX大厦业委会与受托方乙方XX物业签订《XX大厦物业托管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鉴于XX大厦目前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为了维护XX大厦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和维持XX大厦正常运作,甲方决定委托乙方对XX大厦进行物业托管服务,本托管协议的有效时间约定为本合同自2015年7月1日起至业主大会通过法律程序选聘出物业服务公司并签订正式合同之日为止,XX大厦物业托管服务实行包干制,收费标准居民住宅为1.8元/月/平方米,业主物业服务费用按月交纳,无正当理由逾期,违约金按管理费计缴之日起的每日3‰惩罚性收取,协议另对双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约定。2016年8月31日,XX物业撤离XX大厦小区的物业服务。经原告催讨,被告未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244.80元。
2、在本律师的努力下,帮助物业公司处理了40余起物业纠纷,将物业公司的损失降到最低,不仅帮助物业公司要回了损失,还维护了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关系
3、聘请专业的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将损失处理到最低,追回损失的同时还能修复人与人之间的情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