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韩雪英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9日 24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1年9月份起,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轻质抹灰石膏建材,双方约定轻质抹灰石膏每吨 750 元。原告分别于 2021年9月 13 日、9月29日、10月7日、10月16日、11月2日分五次共为被告送石膏 109 吨至其指定地点,产生货款 81750 元,被告仅支付了 15000元,尚欠66750元,经原告多次要仍未支付,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侯召举辩称,原被告主体均不适格,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不是出卖方,出卖方是山东A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买受方是山东B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建设公司),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判决如下:
一、被告侯某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货款 66750 元及利息(以66750 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