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读者阅读,笔者有必要简要释明强制猥亵罪的定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构成强制猥亵罪。他人包括男性与女性,且要求年满14周岁。因为猥亵未满14周岁的男性或者女性,构成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要求行为人采用强制的手段对他人进行猥亵。
二、案情简介
C(男)是重庆某中学的老师。暑假期间一日上午,C单独叫H同学(女,14岁)到学校办公室帮其抄写教案。H在办公桌上抄教案时,C有了占H便宜的想法。C为防止别人看见遂将门关上,后走到H左后方坐下。坐下后,C提出天气热,他来帮H擦汗。H不作声。于是,C手拿纸巾伸进H后背,先擦了后背的汗水。接着,C将手从H的腋下穿过绕到H腹部擦了腹部的汗水。之后,C将手上移到H的胸部擦了胸部的汗水。再后面,C用手捏了H的胸部。从C为H擦后背开始直到捏H的胸部结束,期间H一直背对着C玩手机。第一次“擦汗”结束后,H继续抄写教案。过一会儿,C称天气太热了,让H带回家去抄。临走之前,C提出再帮H“擦汗”。H不作声,只是从座位上站了起来。后C双手从后面抱住H,将手伸进H的胸罩摸了她的胸部。之后,C往下扯H的裤子,H往后退了一步,说道“老师,不用了,家里还有人等我”。C便停手让H离开。晚上,H在家属的陪同下报警。
C的家属先在当地委托了两名律师,后感觉律师水平不够遂找到笔者团队。笔者介入案件时,案件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C被捕在押。
三、初窥案情,申请调查被忽略的案件事实
经阅卷,笔者发现C到案后供述的案件经过与H陈述的基本一致,在一些无关紧要的事实上有些微出入。结合笔者会见了解到的C的到案经过,笔者认为C接到民警电话后,在明知事情败露的情况下没有选择逃跑,而是在约定的地点向民警投案,投案后又如实供述了全部或者主要的事实,即便认定C构成犯罪,那么其也具有自首情节。笔者赶紧向检察官提出调取证据申请,要求核实C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向警方投案的事实。笔者此举用意有二,一方面希望在C最终被定性为有罪的情况下为其争取到大幅度减刑的自首情节;另一方面希望争取更多的办案时间。
四、极致推理,从细节中发现事情的真相
笔者需要更多的时间,因为检方从笔者复制案卷材料后就一直催笔者交辩护意见,他们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经做好起诉准备。然在笔者看来,案情看似简单(仅有一本证据卷),仍有一些未引起重视的细节:
1、C就是想占便宜,为什么不直接摸胸,而是要从后背擦汗开始?
2、C擦完后背后,将手从H的腋下穿过到胸前,H抬手臂没有?
3、H回家后没有报警,为什么要等到晚上才报警?
至此,笔者无罪辩护方案已然形成。反复修改、完善辩护意见后,笔者在重庆封城前一天向检方提交了辩护意见。刚一解封,检方立即起诉。检方认为,C和H系师生关系,在一个封闭的空间里,H怕C打她,也怕C以后在学业针对她,所以不敢反抗。另外检方认为C接到电话后主动投案,构成自首。
五、决胜法庭,激情中保持理性
法庭是战场,要求辩护人既要理性也要激情。激情可以感染法官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让他们进入状态并保持专注。理性则可以说服法官。除了前文提及的辩护观点,笔者还主要阐述了以下观点对检方的指控逻辑进行反击。
强制猥亵罪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强制猥亵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强制性使受害人不知、不能、不敢反抗,相互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师生关系是一种事实上的身份关系,不是一种行为,更不是一种强制行为。即便H因为C是老师怕被打或学业被针对而不敢反抗属实,那么这也仅仅是H的主观假想,更何况这种假象并非基于C的某种强制行为而产生。不能仅凭H的主观假想而认定C构成强制猥亵罪,就如同假想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一样。
从笔者向C发问开始,笔者的发言就引起了法官的重视,法官关注到未记录在卷的事发时C的心理活动以及在案证据中应予重视的细节。法庭辩论将此次庭审推向了高潮,法官不停地记录,时而抬头思考。激战两个小时后,法庭归于平静,窗外雨后放晴。
在过去的三年疫情期间,法律的底线不断地被突破,政府的权力不断扩张,人民的权利被肆意践踏,社会乱象频发。如今阴霾散去,我们仍不能忘记这段历史。我们都应该从中汲取教训,每一次经历苦难都是为了更好的明天。现代化国家必须树立法律的权威,必须人人敬畏法律,遵守法律。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在个案办理中,我们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我们唯一持有的立场必须基于事实和法律,而非基于政治正确或仁义道德。要做到这一点,现阶段确实很难,就如同本案宣告无罪难一样,但笔者仍然满怀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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