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林刚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06日 79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臧XX
被告:王X
受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原告诉求:
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返还房屋租金933466.67元
返还财产或折价赔偿90000元
支付违约金288000元
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案件事实:
臧XX与王X曾是夫妻,于2020年5月29日离婚。
双方签订《离婚补充协议》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王X将其所有的房屋及车位出租给臧XX,租赁期限20年,租金合计96万元,以债务相互抵销方式支付。
臧XX称王X更换门锁并要求其搬离,违反合同约定。
王X否认更换门锁和要求臧XX搬离,反指臧XX擅自撬锁并搬走物品。
法院查明:
臧XX与王X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
臧XX未提供证据证明王凯更换门锁或干涉使用房屋。
臧XX在未告知王X的情况下搬离物品,以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
法院判决:
确认《房屋租赁合同》于2022年9月13日终止。
王X应退还臧XX剩余租金927867元。
驳回臧XX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1684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842元,由臧XX负担6695元,王X负担15147元。
后续行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其他信息:
臧XX与王X之间因离婚后财产分割或其他纠纷多次报警。
臧XX在搬走物品时未告知王X,且部分物品据合同不应归其所有。
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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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