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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胜诉案例

发布者:林刚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06日 66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 原告徐XX因工伤事故向江苏XXX企业服务有限公司(XXX公司)和江苏XX精密机械有限公司(XX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贴、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253776.7元,并要求XX公司与XXX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徐XX于2021年4月入职XXXX公司,后被派遣至XX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经鉴定为玖级伤残。

  3. XXX公司与徐XX签订的劳务协议中,徐XX的月平均工资为7552.9元。

  4. 法院认定XXX公司与徐XX之间存在劳动关系,XX公司为用工单位,两公司未为徐XX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应由XXX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XX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 法院判决XXX公司支付徐XX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护理费20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0211.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7976.1元、交通费500元,合计176237.7元;XX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 驳回XXX公司的诉讼请求和徐XX的其他诉讼请求。

  7.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法院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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