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一、案件情况
2018年9月18日,被告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2018年12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某公司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持有的公司5%的股权(认缴出资额50000元)以50000元转让给原告,原告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该股权;原先同意在2018年12月31日内,将转让费50000元以现金(或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给被告等。2018年12月28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汇款50000元。后双方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律师点评
1.原告主张的50000元款项不是借款,是股权转让款;双方不是借贷关系,是股权转让关系。
2.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理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不能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
3.原告应配合公司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三、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原告系基于其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向被告支付50000元款项,双方之间就该50000元款项达成的是股权转让的合意而非借贷的合意,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是否履行完毕均不影响双方合意的性质。原告经法院当庭释明后,仍选择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进行诉讼,不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