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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及相关案例

发布者:重庆泽渝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3日|分类:刑事辩护 |231人看过

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均为犯罪行为。毒品犯罪主要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接到王某欲购买毒品的电话后,双方约定以每克350元的价格交易毒品海洛因。被告王某手里没有这么多毒品,又打电话联系被告徐某,后被告徐某电话联系被告陈某陈某电话指示被告徐某到陈家中取得毒品。取得毒品后,被告徐某李某来到停车场门口与王某交易,在交易过程中,被现场抓获。后经徐某提供线索,公安机关在被告陈某家中将被告陈某及其妻子尹某抓获。后经鉴定,在缴获的毒品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公诉机关认为,各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数额大,各被告应在十五年有期徒刑直至死刑予以量刑。被告徐某被抓获后,其近亲属委托重庆泽渝律师事务所刑辩中心于朝麟律师为其提辩护。于朝麟律师介入案件后,经过会见当事人,查阅案卷材料。经过慎重考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经过查阅案卷,发现与被告徐某等人交易毒品的王某系公安机关的特情人员,被告徐某等人的交易过程完全在公安机关的掌控之下,毒品不可能流入社会,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且被告徐某的行为是在王某的引诱下实施的。主观恶性较小。

二、被告徐某有立功表现,正是由于徐某提供的线索。才能将本案主犯程某某及其妻子抓获。

三、被告徐某的认罪态度较好。之前未受过任何形式的处罚,系初犯。

【裁判结果】本案人民法院审理,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最终判决被告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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