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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给外国人的一些法律问题

发布者:李子豪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1362人看过


嫁给外国人的一些法律问题

6月6日下午,林志玲在微博上发布了与日本演员Akira结婚的消息


不少网友表示祝福(这是真爱粉。)。


也有不少网友表示伤心(这部分网友都是未婚宅男?)。


还有个别网友可能一时之间还接受不了(这部分网友肯定是大叔!)。

 

作者属于一时之间接受不了的个别网友,但这已经是既定事实,无法更改,只好去找翻找法典,看还有没有翻盘的机会。

好吧,翻盘只是玩笑话,下面我们回归正题。

近年来,许多女明星选择远嫁国外,成为了大家的谈资。透过这种女明星频频选择嫁给外国人的现象,我们能看到的本质是——随着中国的复兴和国人知识水平的总体提高,中国女性的选择和自由也变得更加多了,嫁给外国人不再被人视为是洪水猛兽。广东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选择嫁给外国人女性的数量排在全国前列。

对于这个数量庞大的群体,除了八卦,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她们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下面,本文将针对我国法律对涉外婚姻的规定做一个简单梳理和分析。

 

01结婚条件

问题:与外国人结婚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呢?

不是什么人都可以结婚的,比如在我国,同性之间的婚姻是不被承认的。当然,在个别西方国家是承认这种“婚姻关系”的……

虽然很多人发出“同性才是真爱”的呼声,但由于本文主要是梳理和分析我国法律对涉外婚姻的规定,因此,暂不谈论不具有普遍性的同性婚姻。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根据该规定,对于结婚条件的法律适用的优先次序应该是:共同经常居住>共同国籍国>婚姻缔结地

什么?看不懂?

好吧,我们举几个例子:

1)如果女神和外国人A在结婚前就已经住在一起了,如果两人住在日本,那么他们的结婚条件就适用日本的法律规定;同理,如果住在中国则适用中国的法律。

2)如果他俩是异地恋(分居两地),但女神为了爱情愿意放弃国籍加入日本国籍,那么,他们的结婚条件就应该适用日本的法律规定; 如果 外国人A被女神的美貌所迷倒愿意加入中国国籍这时就应该适用中国的法律规定 

3)如果他俩既分居两地又不愿意改变国籍,那么就得看他们在选择在哪里领证了。

下面,将以日本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作为例子,与我国的法律规定作个对比:

日本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女方必须年满16周岁男方必须年满18周岁,而且双方不能是直系血亲或三亲等内的旁系血亲、直系姻亲。(注:日本法律规定,年满20周岁才是成年人。未成年人结婚必须征得父母的同意。)

我国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男方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方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而且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为了保护涉外婚姻的合法性,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至于夫妻人身关系,我国法律则主要按照属地原则优先属人原则补充这样的处事原则去处理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三条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02婚后财产关系

无论是嫁给本国人还是嫁给外国人,结婚之后,肯定会涉及夫妻财产关系的认定问题。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法律设计?因为它关系到对外债务的承担及财产的继承等许多问题。

下面我们举两个例子来说明:

1:女神嫁给了一个外国渣男A,婚后,外国渣男A拒绝工作,跟人借钱勉强维持基本生活。

问题:外国渣男A跟别人借的钱,女神需要还吗?

分析:如果需要还,那么它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需要,则它就只是个人债务。

2:女神嫁给了一个外国高富帅A,婚后,外国高富帅A出车祸死了,留下了10亿美金的遗产。

问题:女神能从男神的遗产中分到多少?

分析:如果10亿美金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女神可以在拿到遗产的一半(5亿美金)之后,再与外国高富帅A的其它法定继承人瓜分剩下的5亿美金;如果10亿美金被认定为外国高富帅的个人财产,则女神只能与其它法定继承人瓜分10亿美金。

两种不同关系的认定,直接决定着女神能拿到遗产的多寡。

对于这个问题,我国的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该规定是我们熟悉的“有约定的,约定优先”,无约定的则属地原则优先、属人原则补充。

公式为:约定地点的法律>共同居所地>共同国籍国法律

接下来,继续举例子来说明:

假如一个在韩国工作生活的女神嫁给了一个韩国欧巴,那么,按照韩国《民法》的规定,他们可以在婚前书面约定双方的财产关系,并到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登记后的婚前协议才会发生效力。

如果没约定,按照韩国民法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不能确定以谁的名义取得的,推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如果韩国欧巴在中国拍了三年偶像剧,期间,勾引女神跟他结了婚,那么这个时候,就得适用中国的婚姻法。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他们同样可以通过书面约定法院确定财产关系,但没有备案登记的强制性要求。而没有约定的,则根据《婚姻法》第17条、18条的规定确定财产关系。

 

03离婚规定

不知是受到国外的不良风气的影响,还是因为现代人压力太大,无处宣泄,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一直抬高,,越是发达的地区离婚率就越高。

很多已婚青年一言不合就把“离婚”二字挂在嘴边,家庭十分淡薄。

即便如此,离婚仍然是有效救济弱势群体的权利的一种方式。我们不能因为“离婚”这个词很晦气,就避而不谈。

接下来,本文将对涉外离婚展开简要的法律分析:

1)协议离婚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也许会有许多人看到这个条文的第一眼就会问:不是签了离婚协议,办理完离婚登记就完事了吗?干嘛还要搞这么多麻烦事?

答案是:虽然中国、日本及韩国这些国家都有关于“协议离婚”的规定,但全球两百多个国家总有不认可协议离婚的国家。因此,首当其冲的一个问题就是“当事人协议指定的国家是否支持协议离婚”这个问题。

然后还有一个就是,在允许协议离婚的国家协议离婚后,如果协议中没有对财产分割问题、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协议,又或者协议后不愿意按照协议履行,也是需要根据上述条文规定的法律适用进行处理的。

梳理上述条文,其法律适用次序分别为: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共同经常居所地>共同国籍国>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

依然是约定优先,属地原则居其后,属人原则再居其后,最后是行为发生地作为兜底。

可能是受到“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在影响,如今许多人包括许多公众人物如果婚姻出现危机,都会选择稍微低调的协议离婚。

虽然容易出现问题,但为了减少诉累,维护社会和谐,应鼓励协议离婚成为主流。

2)诉讼离婚

我国《民法通则》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都明确规定,涉外诉讼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在中国起诉的涉外离婚,要么是双方都在我国工作生活的,要么是主要财产在我国的,还有个别是分居两地,一方在我国起诉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这些在我国起诉的涉外离婚案件都适用我国《婚姻法》。因此,本文在此不再展开。

可能是信了“嫁狗随狗”的古老说法,大部分中国女性在嫁给外国人之后,都是会跟随丈夫定居在国外的,这种情况下,离婚诉讼的提起也绝大多数是在国外的法院进行的。

这种在国外进行的离婚诉讼,自然是适用当地的法律规定。本文在此不再啰嗦。

接下来重点谈一谈外国离婚判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这是针对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而言的。

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则需要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先向法院申请,并由法院作出是否承认的裁定。

如果觉得外国判决不公,能否再次向我国的法院起诉离婚?

答案是可以的!

一审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二审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0)越法民一初字第1302号、(2012)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880号案件就是一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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