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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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伤害能否要求对方赔偿?

发布者:赵丽律师|时间:2018年11月07日|分类:人身损害 |578人看过


 选择同居一般是对方感情比较自信的,以结婚为目的,但是感情的变化谁都控制不了,一旦一方有出轨等不良行为双方的感情就会面临破裂。多多少少会带来一定的伤害,不是所有情况都能够获得赔偿,但是如果给另一方造成身体或精神上的伤害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那怎么处理未婚同居期间的债权债务?

   主要是认定如何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具体看债权、债务产生的原因: 

1.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 

2.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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