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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抵押权

发布者:赵丽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3日|分类:抵押担保 |397人看过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当然了,也不是所有东西都能进行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     交通运输工具;

(七)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     土地所有权;

(二)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务;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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