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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担保债权得不到偿还怎么办

发布者:赵丽律师|时间:2018年09月29日|分类:抵押担保 |362人看过


情景概述: A公司向当事人李某借款500万,李某看A公司规模挺大的,而且B公司也为A公司作担保,李某没有想到会有还不上的那天,就把钱给了A公司。但是没过多久,A公司因为经营不善倒闭了,无力偿还债务,C公司也很难偿还。

分析: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具体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一、如果保证人承担是连带保证责任,在债务人破产后,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即使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在债务人破产申请被受理后,亦视为到期债权。

此,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

如果要求债务人清偿,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如果选择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由于保证人也无力偿还,在申请执行后,可以要求保证人分歧给付等措施。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同时要求债务人及保证人清偿债务。

二、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债权人应先要求债务人清偿贷款,在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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