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及相关法律理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结果,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分为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以及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不同的共同侵权行为有着不同的构成要件。
(一)共同加害行为的构成要件
共同加害行为是最常见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而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受损的行为。共同加害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
(1)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
(2)具有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可以是故意或者过失的混合,但是主观上需要有较为明确的意思联络;
(3)他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4)违法行为与他人的合法权益受损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二)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共同危险行为,是一种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了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行为,并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不能判断谁是加害人的侵权情形。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
(1)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行为;
(2)具有共同的过失,主观上需要有意思联络;
(3)他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4)共同危险行为与他人的合法权益受损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但是不能判断谁的行为导致了他人合法权益受损。
(三)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个行为人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但是由于行为人上的客观联系,结合在仪器造成共同损害事实的侵权行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
(1)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分别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2)行为人各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具有共同的过失,主观上没有意思联络,无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
(3)他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4)上述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共同侵权是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的状态,分为几种不同的类型,不同的共同侵权行为之间的构成要件存在的差异,在判定共同侵权行为时,需要分析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