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啸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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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未付先送”上热搜,是否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发布者:卢啸天律师|时间:2023年11月09日|分类:消费权益 |118人看过

“未付先送”的行为合理吗?是否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昆山市“八五”普法公益讲师团成员孙来律师分析,消费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购买商品,在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电子商务经营者如违反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构成违约,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若“未付先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如何维权?
昆山市“八五”普法公益讲师团成员孙来律师提醒,对于商家“未付先送”行为,消费者首先是可以选择拒收货物。如果在收取货物后因退换货造成运费等损失的,可以向卖家索赔;消费者在与卖家就运费等损失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介入协调处理,也可以请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使用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先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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