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产权住房是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夫妻离婚后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共有产权住房该怎么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深圳为例(离婚后对于未办证的共有产权住房分割,应先了解当地住房政策,依法依规解决。)
实践中,如果共有产权住房具备办证条件,但双方在离婚前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不能直接析产和过户。
深圳的政策为: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家庭签约后,家庭结构发生变化的,可以变更合同签约主体,应当由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房条件的一方作为签约主体继续签约。夫妻双方均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房条件的,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签约主体。
因此,实务中,法院在确定政策和具体情况下,首先变更涉案房屋的签约主体,再让双方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