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
认为,张男与李女虽已举办了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没有登记结婚,应按照同居关系进行析产。张男与李女分别存于其个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由各自所有,家中的现金由双方等份额共同所有。经核查,张男遗产共有9万余元。关于继承份额问题,被告李女与张男虽非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但二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活上相互照顾,经济上相互扶助、相互依赖,精神上相互慰藉,且在张男住院治疗期间李女均全程陪护,在其死亡后的一切丧葬事宜均由其操办,费用由其支付,故本案被告李女虽非张男的法定继承人,但系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依法可以主张参与张某遗产的分配。综合考虑被告与死者同居时间等因素,法院酌定李女以20%的比例参与分配张男的遗产,更能兼顾案件客观实际。
法院判决:
由被告李女支付原告张老太继承的遗产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亦主动履行完全部判决款项。
法官说法:
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以结婚登记为婚姻关系成立与否的依据。未结婚登记的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双方财产等问题按照同居关系处理。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及遗赠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但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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