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亦称订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做的事先约定。恋爱期间给付的财物,需要据实判断是否为应当返还的彩礼。
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明确了彩礼与一般给付财物的区别。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规定》明确,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并明确,认定彩礼需同时具备以下两个要件:没有其他给付义务,系一方因期待与对方缔结婚姻而实施的给付行为;需双方对于结婚的目的均明知。
如果是男方为女方发送的微信红包及向女方父母拜年的支出,应视作增进感情而给付女方及家人的赠与,不属于彩礼。订婚当天,男方父母及亲友给付女方的红包,向女方亲友赠送的礼品,属于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具有赠与性质,不属于彩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