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先生在与陈女士发生矛盾后,强行将孩子从深圳带至外省老家,并拒绝陈女士探望。陈女士在省外多次辗转,终于在12月找到孩子,并将其带回深圳生活。
后来,李先生在未与陈女士协商的情况下,再次单独带走小孩,并拉黑陈女士的电话和微信,拒绝陈女士与其联系。为了隐匿孩子,躲避陈女士,李先生多次给小孩更换幼儿园和住所。为此,陈女士无法获得小孩的生活信息,持续数月未与小孩见面或联系。
法院审理: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本案中,李先生虽不存在殴打、捆绑等身体侵害的家庭暴力行为,但其因与陈女生产生矛盾,为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不顾及孩子的个人感受,多次将小孩带离固定居住地,躲避陈女士,拒绝陈女士的探望请求,存在抢夺、藏匿婚生子女的事实,这种行为客观上已经对小孩造成精神侵害。
综合考虑小孩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客观事实,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李先生将小孩接回深圳与陈女士共同生活,在抚养权的生效判决确定前,由李先生与陈女士各自轮流抚养30日。
之后,法院判决李先生与陈女士离婚,小孩由陈女士抚养。该判决已生效。
温馨提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抚养权。但是当事人为争夺抚养权而抢夺子女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利,还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特别在未成年子女年幼时,长时间与父母一方分离,造成精神侵害,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侵害行为。夫妻一方若存在藏匿孩子的行为,另一方可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申请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本案中,法院裁定禁止李先生在未与陈女士协商的情况下带离小牧,对藏匿行为进行干预和制止,及时有效保障了小牧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离婚诉讼中,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可能被认定为不适宜抚养小孩的情形,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由相对方获得抚养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