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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借钱,另一方有义务还吗?

作者:蒙泳彬律师时间:2025年10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7次举报

案例:刘某(化名)和张某(化名)是夫妻关系,2013年8月到2015年10月期间,胡某(化名)向二人的银行账户共计汇款95万元,其中向张某账户汇入19万元,向刘某账户汇入76万元。

2016年10月,刘某向胡某出具借款100万元的借条。张某对于胡某转入其账户的19万元不知情,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判决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有关负责人介绍,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钱,如有借贷款项直接转入夫妻另一方账户的,可以作为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初步证据,另一方主张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涉案的19万元是在张某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汇入张某账户的,胡某已就涉案的19万元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完成了初步举证。虽然张某称,对胡某向其账户转款19万元并不知情,但没有对“这笔汇入款项未用于家庭生活支出”尽到相应举证责任。

因此,应当认定胡某汇入张某账户的19万元为张某及刘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胡某未能举证证明汇入刘某个人账户的款项76万元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没能提出可由法院调查取证的依据和线索,因此,不能认定该部分款项是夫妻共同债务。

核心观点:

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配偶一方存在承诺共同还款,或其他可以认定为追认债务的意思表示。但债权人通常对于债务人夫妻双方的生活情况并不熟悉,在仅有举债一方在借条等债权凭证上签字的情况下,可能还需借助夫妻双方的银行流水等间接证据,证明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此外,涉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举债方夫妻离婚诉讼关联度较高。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部分案件甚至存在“假离婚、真逃债”的倾向,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所有债务归举伟一方负担,试图以此让非举传-方不再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对外债务。

建议

在相关债务确实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况下,夫妻二人应注意防范因财产混同引发债务性质误判风险。

对于债权人而言,出借款项给夫妻一方时,应当充分了解债务人的婚姻状况,如果确实是出借给夫妻二人的款项,尽量要求借款人的配偶签字确认债务;如果另一方无法到场,也要通过事后追认、录视频、发微信等方式作出同意共同负担债务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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