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开具。
大家平时说的“单身证明”,又叫做“未婚证明”,全称(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证明当事人截止到某个时间是否在民政部门有过婚姻登记的书面证明。
注意:
早在2015年,民政部就已经宣布,除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开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2015年9月中旬,国家民政部发布《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除办理涉及我国台湾地区和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等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开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通知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