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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离”后,彩礼、“三金”能不能要回?

作者:蒙泳彬律师时间:2025年10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0次举报

现实生活中,双方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在这样“闪离”的情况下彩礼应如何返还?

看一个案例(采自中国普法):

2021年,小帅(化名)与小美(化名)经人介绍认识。2022年9月,小帅与小美订婚,在订婚当日,小帅给付了小美彩礼51800元及“三金”42000元。2022年11月,双方在莱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双方共同生活至2023年6月。

小帅起诉至莱阳市人民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并判决小美返还彩礼及“三金”共计93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为缔结婚姻关系,订婚后男方通常会给付女方一定的财物,即给付彩礼等礼金,是一种重要的民间习俗。通过庭审中对相关证据的质证,法院认定案涉彩礼及“三金”的数额共计93800元。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如何确定彩礼及“三金”返还的具体比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考虑到双方婚后仅共同生活半年多,小美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建立非正当男女关系,对双方婚姻关系破裂存在较大过错,据此,法院综合认定小美返还小帅彩礼及“三金”款项80000元。

一审法院宣判后,小美提出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核心观点:

近年来,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完善相关裁判规则,有助于统一类案的法律适用标准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本案中,考虑到双方婚后仅共同生活半年多,小美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建立非正当男女关系,对双方婚姻关系破裂存在较大过错,判决酌情返还大部分彩礼,能够妥善平衡双方利益。在实际生活中,让“彩礼”定位于“礼”而非“财”,有利于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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