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着最近火爆的关于冷静期一方撤回无法离婚的问题继续说,有兴趣的可以看一下我的最近笔记。
温馨提醒一下:大家可以理性探讨和交流意见,不要人身攻击,“杠精”请绕道,好走不送。
从自己这些年办理的离婚案件的角度分析,离婚,真的越来越难了吗?
我想理性地说:不是,反而是越来越容易了或者说是离婚的人多了。(估计部分人看到这里,就想开骂了,不要着急!)
民法典之前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没有关于冷静期的问题。那没有冷静期,就容易离婚了?我觉得这个问题本身有问题,绝大部分人,都应该只是离过一次婚吧?离过一次婚,就一次经验,就认定是容易还是难了?
我举个买房子的例子,未必适合。买卖双方,买卖合同已经签订了,钱已经支付,也过户了。现在一方要提出解除合同,不要这个房子了,这个事情本来就不容易啊!如果这么容易,这是多么的不稳定啊!
看看每年民政部门统计的离婚率,这么高,这是离婚难的正常表现?
请注意,以前没有冷静期,前提也是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才能去办理。如果一方不同意,甚至最后一刻不想签名走人了,一样离不了。我认为这个和冷静期没有绝对的必然的关系。
所以,核心是,双方是否协议一致,是否真的同意离婚。
我从事律师行业以来,参办过的离婚案件,协议离婚的,找我们处理的,都去民政局协议离婚了。起诉离婚的,有一次起诉就判离婚的,也有需要二次起诉才判离婚(我没有具体去算,但印象中,需要二次才能离婚的,也是不多,应该不超过五个手指,很多在第一次时,即使不同意,但经过律师、法院介入,很多都调解离婚了)。
还未遇到过二次起诉还不判离婚的情形。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留意到民法典对比原婚姻法新增了一条非常重要的规定,就是“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我认为这一条其实是给法官信心、支撑和依据,第二次起诉的,符合这个情形的,应该判决离婚。这样对于法官来说,二次敢判离,就名正言顺了!
对比其他国家,或地区,离婚可能只能通过法院办理,我们起码还允许去民政局办理,还不收费。这次婚姻登记条例的修订,我理解的是进一步优化流程,冷静期不应该背这个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