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民政部在对《婚姻登记条例》修订征求意见,里面谈及到离婚冷静期的问题,舆论一片哇然。
律师分享一下观点或转发一些信息,也会无端被某些键盘侠攻击。
我在想,他们是离过婚,还是纯嘴嗨?
离婚冷静期问题,2021年民法典实施的时候,就已经有了,至今已经三年多,现在才来亢奋?
先来看,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
第十六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
第十七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应当持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离婚协议共同到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再来看,已经施行的民法典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注意了吗?本来就有可以撤回的权利啊,任何一方不愿意离的,都可以申请撤回!否则为什么要设置冷静期呢?即使不撤回,第30天后的30天内不去二次登记,一样的结果啊,默认不离婚,有什么可惊讶的吗?
我想说的是,这不是什么新鲜事!
当然,如果您认为冷静期不合理,应该向人大等立法部门提建议、意见,不是来这里泄愤,更不应该来恶意攻击他人,还关闭评论,不让人答复,实在......
法治,法制,需要建设,需要过程,需要修改,需要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