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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离婚,去民政局离婚的流程和所需文件!

作者:蒙泳彬律师时间:2025年09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0次举报

一、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目前离婚登记按如下程序办理:离婚申请-离婚冷静期-离婚登记。

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成功办理离婚申请后,婚姻登记机关会当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上面载有回执编号)。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之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为离婚冷静期,冷静期届满的次日起三十日内为离婚登记办理期,在办理期内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三、您可通过“广东省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或微信小程序“粤省事”预约,预约需提前一天,可约15天内的号源,每日上午8:30放号。

四、离婚登记申请应提供的材料

(一)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二)有效身份证件。

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五、申请发给离婚证应提供的材料

(一)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二)有效身份证件。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四)双方当事人2张2寸单人近6个月内半身免冠红底彩色照片。

(五)如当事人身份及信息变更的,需提供有权机关或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

(六)《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或者该回执单遗失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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