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1.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擅自带走未成年子女,致使另 一方无法与未成年子女相见的,构成对另一方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的侵害。
2.对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的监护权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 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对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也就是说,可以以监护权为由,起诉要求孩子归一方抚养,另一方可探望。
实践中,尽管父母对孩子均有平等的监护权,但监护权的具体行使应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