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昨晚一个远在美国的客户咨询的关于外国离婚,中国承认的问题。
说多就很复杂,简单说说是怎样回事。
1、先解决管辖权的问题,不管是外国离婚还是中国离婚,这是必须要先解决的,否则如果无管辖权,无法办理的。
2、对比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和内地法律规定的不同,哪个更优,再来选择在哪里离婚。尤其是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规定不尽相同。
3、中国与这个外国国家有没有签订双边司法协助协议,有签订的,优先按协议。
那么,如果选择在外国离婚了,在中国怎么才能得到承认呢?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告知的是,即使中国可以承认,也只是承认离婚这个身份关系的解除。说白了,就是只是能承认“离婚”了。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抱歉,中国不予承认。相当于只是承认了“一半”。
也就是说,对于“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问题,要在中国法院另行起诉解决。
所以,要谨慎,结合执行情况,财产情况,结合以后的生活安排等,做出更优的选择。
另外,由于中国还没有加入多国性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国际公约,所以我国主要是通过与外国签订双边司法协助协议的方式,实现两国间承认和执行对方国法院判决的司法协助。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与中国订立了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有:法国、突尼斯、老挝、越南、乌兹别克斯坦、新加坡、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摩洛哥、匈牙利、塞浦路斯、埃及、希腊、保加利亚、哈萨克斯坦、白俄罗斯、古巴、乌克兰、土耳其、俄罗斯、西班牙、意大利、罗马尼亚、蒙古、比利时、波兰、泰国等三十多个国家。
注意,不包括美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