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某笔款项是彩礼还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主观上要看双方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客观上要考察支付款项类型、支付方式是否具有习俗性、给付财物的数额、给付方经济状况等因素。
看一个实际案例:
某男与某女在2023年6月确立恋爱关系。为缔结婚姻,某男在2023年7月现金支付某女10万元,同年8月转账支付某女10万元。后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1月,某女提出分手。某男起诉要求某女返还彩礼,某女辩称,该20万元是为增进感情自愿赠与她的款项,并非彩礼。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从查明的事实看,双方有缔结婚姻的目的。某男在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不久,分批支付各10万元的整笔款项 ,与双方其他零散资金往来相比,支付方式有明显区别。因此,某男主张该笔款项系为缔结婚姻支付的彩礼,与某女主张系承诺赠与其花销的费用相比,明显更具有合理性。双方并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需返还,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温馨提示:如果明确支付的款项属于彩礼,建议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并备注“彩礼”二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