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头脑发热”,“一时兴起”,就要起诉离婚,立案后或调解中,甚至开庭前,在各方因素的影响下,不想继续起诉了,要申请撤诉。
作为代理人,委托人要撤诉,这个我们只能尊重,毕竟是委托人自身权利的处分。
但需要提醒的是,离婚案件很特殊,不要轻易撤诉,即使要撤诉,尤其是对方有过错的,在花言巧语下,可能就心软了,这个时候,应该留个心眼,例如要求对方出具承诺书或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再犯等等。
这样即使撤诉了,后续可以存在出轨等新情况、新理由主张,避免要等6个月。也可以为后续的诉讼增加一份强有力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