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发生在深圳的一个真实案例,大概案件情况如下:
男子与女子长期分居,也到了闹离婚的程度,后续男子竟与自家保姆好上了,一起同居了长达17年。男子去世前,写了两份遗嘱,都是写明他的遗产(3套房产,价值约4000万)都要给保姆。
男子去世后,保姆起诉要求继承。原配女子跳出来抗辩,主张遗嘱无效。
一审法院判决,遗嘱部分有效,属于男子的遗产(其中一套房屋)归保姆所有.....
原配女子上诉,最终二审法院改判,认为遗嘱无效。
无效的原因主要为:
1、长期同居的行为违反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
2、不得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
3、保姆明知男子有配偶而与其长期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
联想到此前宗老的遗产案件,体现了遗嘱的重要性。不过本案中,遗嘱却被认定无效,充分保护了原配的合法权益。说白了,就是不支持“小三”。
实践中,以往办过的涉及起诉“小三”要求返还财产的案件,整体也是这个思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