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疑惑或不理解,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有明确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属于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但实践中,对方坚持不同意离婚,但分居满两年了,法院为什么就判不了呢?
真实情况,不要说两年,我们办理过的,分居了5年多,双方都确认分居的事实,都不需要证据证明的,就是因为对方不同意离婚,法院第一次还是不判决离婚......
其实,很多人误解了,或者只看到分居满两年,没真正理解这个规定的完整含义。
请注意,正确且完整的说法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不是“分居满二年”,单纯的“分居满二年”是没有用的。怎么证明是因为感情不和才分居满二年,才是核心和关键。
但实践中,双方只是因为三观等不和,争争吵吵,分居,难以达到“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标准。
那应该怎样做呢?
其实,想通过分居方式达到离婚的目的,还不如直接先提起第一次离婚诉讼,如果判决不离婚(这是提前可以预知的结果),判决生效后分居满一年再二次起诉,我们遇到的,都判决离婚了。
也就是说,分居可以分居,但要第一次判决不离婚后,再分居,这样的结果完全不一样。而不是先分居,再起诉,这样分居,可能白分,白白浪费时间了。
一直拖着,耗着,协议不下来,以为就这样分居满二年就可以起诉了,其实不稳妥,尤其是没有其他感情破裂因素的情况下。
所以,不要再等了,先起诉,再说,好吧。(温馨提示:我一直不鼓励或怂恿离婚,我也一直和当事人说,如果是要离婚且只能离婚才能解决问题的,那就不要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