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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家暴,要学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作者:蒙泳彬律师时间:2025年07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2次举报

基本案情

简小某10周岁,自父母离婚后随父亲简某共同生活。2020年9月22日,简小某就读小学的老师发现简小某身上的校服有大片血迹,其后背、屁股、四肢皮肤淤青流血,简小某称其因未按时完成作业遭到父亲简某的家庭暴力。学校在得知该情况后立即报警并联系当地妇联,通知简小某的母亲贺某照顾简小某。公安机关介入后对简小某进行了伤情鉴定,并向简某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告诫严禁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因简小某长期处于被打骂的恐惧中,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简小某母亲遂以简小某的名义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简小某母亲诉至法院,请求变更简小某由其直接抚养。

裁判结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生效裁定认为,简小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故裁定禁止简某对简小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简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简小某。针对贺某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法院迅速组织贺某、简某进行调解,在疏导双方不良情绪、释法明理后,简某认识到自身存在问题,与贺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据调解协议作出民事调解书,变更简小某由贺某直接抚养,简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典型意义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案中,学校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后第一时间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妇联及时摸排调查并引导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公安机关依法对家暴实施者予以训诫,人民法院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送达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社区居委会、妇联、学校等协助履行职责,多部门联合发力共同为受家暴未成年人撑起法律保护伞,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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