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法院介绍:
在执行陆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陆某与刘某在调解书中约定,陆某每周可探望婚生子刘某某一次,时间为周末一天一夜。后因刘某带刘某某到外地生活居住,拒绝履行协助陆某探望婚生子刘某某的义务,陆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搬往外地,原调解书确定的探望形式客观发生了变化,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但无法对涉及未成年人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故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不服,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生效民事调解书已确认陆某每周可探望婚生子刘某某一次,刘某应予协助。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原探视方式无法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生活现状及方便实现探望权等具体情形基础上,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地点等进行协商。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也应积极组织双方通过协商重新确定探望方式,如协商不成,执行机构可结合具体情况,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指定探望权行使的具体方式。如被执行人仍拒不协助履行协助义务,执行机构可按照妨碍执行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即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法院遂裁定支持了陆某的异议请求,恢复探望权的执行。异议裁定作出后,双方均未申请复议,该裁定已生效。
